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17 日
- 當事人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統一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錦達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麗敏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30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339,5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