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嘉慶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