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錦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8號原 告 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訴外人盈隆營造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工程債權存在;然均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核定依據,以及確認利益為何,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提出系爭承攬契約影本,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