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吳金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1號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黃振銘律師即龔松霖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1,05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7,93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