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柏憲、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胡懋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8號再審原告 陳柏憲 再審被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下列裁判費,逾期未繳,以裁定駁回之: ㈠、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0 年度簡上字第6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及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 元。 ㈡、本件再審原告書狀於當事人欄係列「胡懋麟」為原告,而身份證號碼、事務所或營業所欄則列「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是請具狀陳報再審被告究係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