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潘禮賢、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智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號原 告 潘禮賢 送達代收人 邱芬凌律師 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