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1 日
- 當事人健民加油站有限公司、黃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1號原 告 健民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雀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 條第1 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000 元,應繳裁判費28,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418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