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鄭光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嚴玉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立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