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楊景翔 郭明龍 陳宣錞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隆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聲請通知證人),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