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寶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立瀝青有限公司、王聰吉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百立瀝青有限公司、王聰吉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對相對人百立瀝青有限公司是否請求利息,其標準為何?對相對人百立瀝青有限公司、王聰吉請求之法律關係為何?該補正通知於102 年1 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則其聲請於法即為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