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富安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徐嘉斌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怡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黃家洋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5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以屏院崑民執成字第102 司執消債更5 號函通知7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附表編號1 、2 、3 、4 、7 之債權人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債權人之人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53.09 %)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及所代表債權額半數而未獲可決。經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17,000元,有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員工薪資清冊及債務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附卷可稽,該薪資雖低於行政院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惟債務人陳稱以屏東地區之保全人員薪資水平,該工資尚稱合理,另觀諸債務人101 年全年所得為204,000 元,平均每月薪資亦為17,000元(計計算式:204000÷12=17000 ),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 可佐,故債務人稱其每月所得為17,000元,堪信為真。 三、債務人稱其與母同住於母親所有之房屋,與越南籍配偶杜○菊於民國98年7 月31日經本院以98年度婚字第144 號判決離婚確定,未成年之子李○瑋(92年生)之權利義務由其行使及負擔,故其除自身生活費外尚須扶養未成年之子李○瑋,並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8年度婚字第144 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以佐其說。審酌債務人無自有之房屋,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其主張現與其母親同住而無須給付房租,應可採信,另債務人因其越南籍配偶於97年3 月離家後即音訊全無而經判決離婚,足認其前配偶已行方不明,自難期其與債務人共同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故債務人稱未成年之子均由其負擔扶養費用,堪信為真。而其子李○瑋尚未成年,且無受有任何補助,顯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72期、每期清償3,500 元、總計清償252,000 元、清償成數為6.84%之更生方案,以債務人每月所得17,000元,扣除每月更生方案清償金額3,500 元,僅餘13,500元,供其自身生活及扶養子女之用,每人平均6,750 元(計算式:13500 ÷2 =6750 ),已低於內政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244元之標準,其所提更生方案顯已盡力。 四、據上,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復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新台幣3,5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6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6.84%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681,454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52,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 │ 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清償金額│ 總清償總額 │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276,202 │ 263 │ 18,936 │ │ │有限公司 │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866,488 │ 824 │ 59,328 │ │ │有限公司 │ │ │ │ ├──┼──────────┼──────┼──────┼───────┤ │ 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403,963 │ 384 │ 27,648 │ │ │公司 │ │ │ │ ├──┼──────────┼──────┼──────┼───────┤ │ 4 │甲○(台灣)商業銀行│ 158,142 │ 151 │ 10,8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476,214 │ 1,403 │ 101,016 │ │ │有限公司 │ │ │ │ ├──┼──────────┼──────┼──────┼───────┤ │ 6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250,740 │ 238 │ 17,136 │ │ │公司 │ │ │ │ ├──┼──────────┼──────┼──────┼───────┤ │ 7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249,705 │ 237 │ 17,064 │ │ │公司 │ │ │ │ ├──┼──────────┼──────┼──────┼───────┤ │ │總 計 │3,681,454 │ 3,500 │ 252,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