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屏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裕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 萬7,23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6,9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許珍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