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40號原 告 王寶羚 被 告 百立瀝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聰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百立瀝青有限公司、王聰吉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百立瀝青有限公司合法提出異議(是否非基於其個人關係而效力及於王聰吉,尚有未明),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4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25,96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25,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百立瀝青有限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王聰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