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57號原 告 尤芸鳳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悠活渡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2,043 元(計算式:4400×626 ×591/1728=942043,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判費7,710 元,尚應補繳2,6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