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13號原 告 劉嘉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敬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3,1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提出被告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王敬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被告法定代理人有所變更,請併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