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號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伽駿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仲億住宅股份有限公司即建生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所涉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之訴訟提起主參加訴訟,參加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1 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2 款至第7 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一、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三、聲請回復原狀。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是參加人應繳納參加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