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6號聲 請 人 吳東榮即日榮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102 年度司催字第58號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閱明無訛,依該卷內所附102 年5 月11日臺灣時報第24版公告之登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1月11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世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家瑋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 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吳東榮 │第一銀行│102年4月19日│100,000元 │EB0000000 │ │ │ │即日榮工程行│屏東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