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1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蘇再來 債 務 人 陳泰禎即倉吉泰工程行 債 務 人 楊芷秋 債 務 人 侯逸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叁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