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6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宥伸 債 務 人 陳泉發 債 務 人 劉照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宥伸於民國93年1 月至民國96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陳泉發、劉照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17,112 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宥伸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泉發、劉照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3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宥伸、陳│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17112元│泉發、劉照│月1日起 │ │ │ │ │ │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陳宥伸、陳│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7112元│泉發、劉照│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惠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