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債 權 人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