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綵琳即李慧琳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許至翔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蔡沛蓁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代 理 人 李步雲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更字第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而其所提如附件以每月為1 期,分6 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5,000 元,總清償金額360,000 元,清償成數16.17 %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5日以屏院勝民執成字第103 司執消債更21號函通知9 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表示意見,附表編號1 至5 及8 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債權人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目前於錦鴻企業行擔任作業員,每月收入新台幣(下同)19,273元,業據債務人陳稱明確,並有薪資證明附卷可證,故認定其每月所得為19,273元。 ㈡另債務人現租屋居住,每月租金2,500 元,並有未成年子女何○丁(92年生)須扶養,有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債務人無可供居住之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有租屋居住之必要,且其主張每月租金2,500 元亦未逾其所居住之屏東縣屏東市之一般租金行情,尚稱合理,其未成年子女,尚未成年亦顯有受扶養之必要,其子女之扶養費債務人主張每月為4,000 元,已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且與前配偶平均分擔後之5,435 元(10869÷2=5435),顯為可採。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 分之4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且其主張之伙食費5,500 元、租金2,500 元、交通費600 元、通信費300 元、生活日常用品及雜費2,000 元,扶養費4,000 元,總計14,900元,核屬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以債務人每月所得19,273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僅餘4,373 元,惟債務人願減縮每月扶養費為3,500 元並撙節支出以提高清償金額,其所提每月清償5,000 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全部餘額(已逾5 分之4 ),作為清償之用,其所提更生方案應已盡力。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已屬盡力,復查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5,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6.17% │ │5.債務總金額:2,225,119元 │ │6.清償總金額:360,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小數點│ │ 較高者且債權金額比率大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 │ 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 67,987 │ 3.06% │ 153 │ 11,016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46,536 │ 2.09% │ 104 │ 7,4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265,423 │ 11.93% │ 597 │ 42,984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17,579 │ 5.28% │ 264 │ 19,008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318,314 │ 14.31% │ 716 │ 51,55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台新資產管管理股│1,049,220 │ 47.15% │ 2,358 │ 169,776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 137,240 │ 6.17% │ 308 │ 22,1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8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88,766 │ 3.99% │ 199 │ 14,328 │ │ │公司 │ │ │ │ │ ├──┼────────┼─────┼─────┼──────┼─────┤ │ 9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134,054 │ 6.02% │ 301 │ 21,67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總 計 │2,225,119 │ 100% │ 5,000 │ 36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