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鄭健平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保 證 人 馬李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楊絮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裁定自民國103 年4 月2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3 年12月19日以屏院勝民執玉字第103 司執消債更28號函,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者,即視為同意。結果除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表示不同意外(不同意之2 名債權人其債權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比例為15.02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以書面表示同意,而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則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合計為5 人,已逾全體債權人7 人之半數,且渠等所代表之債權額合計為84.98 %,亦已逾總債權額半數,有更生方案、陳報狀及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 項之規定,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認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17,500元,有其103 年8 月至10月之薪資袋在卷可稽。又債務人陳稱其每月尚有固定之低收入戶補助津貼8,200 元,經提出屏東縣萬丹鄉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是債務人每月可資運用之資金即為25,700元。 ㈡債務人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鄭○成(90年6 月生)、鄭○靜(93年9 月生),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所需分擔之費用原為10,869元【計算式:10869 ×2 ÷2 =10869 】,惟債務人自陳因 其二名子女每月各領有低收入戶補助津貼2,600 元,其每月僅須分擔8,000 元,爰依此一金額列計其應分擔之子女扶養費用。 ㈢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須支出,僅膳食費2,098 元,其餘生活開銷均由其配偶負擔,則以債務人每月所得扣除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及分擔扶養二名子女之費用後,僅剩15,602元(計算式:17500 +8200-2098-8000=15602 ),原不足以支應其更生方案每期應清償之金額21,002元,惟債務人名下尚有坐落屏東縣萬丹鄉○○段000 ○000 地號二筆土地,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其鑑估價值分別為290,400 元、1,987,200 元,合計2,277,600 元,有華記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估報告書附卷可憑,應足供其更生方案之履行。又債務人另徵得其妻乙○○擔任其更生方案之保證人,保證人乙○○目前受僱於私人擔任洗碗工及販售包子之工作,每月薪資約21,066元,有其103 年11月至104 年1 月之薪資袋附卷可稽,則以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再加計保證人乙○○之收入,益足確保債務人更生方案之履行。此外,復查無本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 項各款所列應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 至96期,每期(月)21,002元。 │ │2.每月為1 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 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76.26% │ │5.債務總金額:2,643,885元。 │ │6.清償總金額:2,016,192元。 │ │7.保證人:乙○○ 住屏東縣萬丹鄉○○村○○○路00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8.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 │ 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第1 至96期│8 年清償總│ │ │ │ │每期金額 │額 │ ├──┼────────┼─────┼─────┼─────┤ │1. │甲○(台灣)商業│ 602,823 │ 4,789 │ 459,744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161,362 │ 1,281 │ 122,97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235,872 │ 1,873 │ 179,808 │ │ │有限公司 │ │ │ │ ├──┼────────┼─────┼─────┼─────┤ │4.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 304,259 │ 2,417 │ 232,03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 554,121 │ 4,402 │ 422,59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6.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291,259 │ 2,315 │ 222,240 │ │ │有限公司 │ │ │ │ ├──┼────────┼─────┼─────┼─────┤ │7.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 494,189 │ 3,925 │ 376,8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總計│ │2,643,885 │ 2,1002 │2,016,1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