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林仁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6 號裁定自民國103 年10月3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無不動產,有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乙輛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經債務人陳述明確,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汽車行車執照影本及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所有上開自用小客車,係西元1992年出廠,已逾使用年限,折舊後無清算實益,爰不予處分。又債務人所有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業經解約並將解約所得金額新台幣79,322元作成分配表,經本院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另債務人原有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固於103 年11月11日過戶登記予他人,惟因亦逾使用年限無清算實益,不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3條請求返還。綜上所述,本件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