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37號原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物為原告所主張之鐵造箱型樑鋼模3 套為其所有,總重270.9 噸,每噸單價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43,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7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