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6號原 告 葉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亮慶、友善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南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5,8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