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48號原 告 簡秋嬋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顯宗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溫莎堡美容坊」(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路000 ○0 號1 樓)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溫莎堡美容坊」所有之利益到院供參。 二、提出屏東縣屏東市○○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街00號)之房屋稅稅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