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126號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台灣時報記者 被 告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員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意旨略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員警寄傳票,伊前往應訊,做完筆錄後,伊父親拿台灣時報給伊看,稱伊係詐騙集團,欲置伊於死地,爰請求被告賠償50萬元就好;又伊受訴訟之苦長途奔波,連車輛從伊左側高速衝過,冷不防程度撞上一定沒命;伊能力大且強,失業在家,伸手要錢,今已不可能,父親生意再差也笑說沒關係,伊必須堅持,這一路走來,始終如一云云。 二、本院為了解原告本意,遂開庭闡明,請原告明確表明其起訴之對象、請求之具體事實及法律依據等,惟原告竟又陳述如下:【法官問(下同):起訴對象?起訴請求之具體內容?原告答(下同):我要告馬英九、王金平,我都有補資料。就是馬英九沒有在第一時間讓司法人員進行國賠,因為馬英九是總統。法官:總統並沒有權利干涉司法。告王金平何事?原告:就是他沒有立法。法官:立法要經過立委會議決議。原告:我有寄送電子郵件給他,但他都沒有回應。法官:起訴請求依據為何?原告:我要請求的事項,通通都在書狀裡面表達了。就是王金平沒有盡到監督之責。法官:依照請求金額需繳交訴訟費用,惟訴訟標的寫明一千億金額龐大,是否可以支付?且所起訴對象有部分並非本法院所管轄,對此有何意見?原告:我現在抗議,我要更正所有賠償金額。我要告的人就是我的書狀所寫的被告,那我抗告就好了,我要抗告指定管轄權,我照樣抗告。我抗議書記官,我上一次有申請進度,但沒有回覆我。法官:所提書狀內容欲表達何事?原告:我告新北地院院長,就是他將我的書狀轉到地檢署去,我請求賠償壹元,還是十萬好了,就十萬好了。我再說一次就是十萬。那我請求10億賠償金額好了,但我也不可能補費。壹千億是我之前寫的,現在問題只有問到第二個,第三、四、五都沒有問我。法官:莊先生請你明確表達欲起訴對象為何?原告:我告了五個人,馬英九、王金平、蔡力行、南韓三星會長、中國信託顏文隆。法官:就南韓三星部分,我們沒有審判權,若要起訴,可能要到南韓。告馬英九何事?原告:他無視國家賠償,且時間很久了,他引起我的糾紛,所以我要控告他。王金平部分,立那什麼鬼法條,這是我個人事情,還要家裡的人一起計算,我家人也不會給我錢,他們還要趕我出去,這風險很高,我要警察人員出來作證。法官:告蔡力行何事?原告:公共電話常常吃錢,吃幾次了,所以我要告他。不然你被吃看看,要掉出來也是可以,明明就吃我的錢,若今天我被吃錢,我會勇於承認,他要承認啊。法官:告顏文隆何事?原告:我有電子郵件到中信,但他沒有回覆我,也沒有在指定期間回覆我,他把我當肖仔,我被騙了,我可以舉證出來。法官:103 年補字第26號起訴對象是臺灣時報,記者是何人?原告:我有憑有據,這在警政署,我要用不知悔改來處理他。法官:要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是何人?原告:我要叫高雄刑事局的人出來作證。我要告臺灣時報,我又不是詐騙集團的人,我要告記者,他將我登報,他說我是詐騙集團的人,但我根本不是,我有跟警政署聯絡,記者要什麼名字,我要查一下,什麼東西都是我在查,你都在那裡坐就好,你也要幫忙,你要幫助司法。我要告記者,他的姓名我要回去查一下,你要給我時間去查。你跟我說調查,這也是第一次調查,我以為當庭問,所以我沒有,我只知道,我以書狀上來論,所有寫的應該都算。還有那個警察,就是我去做筆錄時,他跟我說,這一本現在都是3000元,他說法務部有無罪定則,說無罪之定則,他怎麼可以跟我說,一本要多少錢,這是直接陷害我,他們要賠償我的名譽損失,我本來就不是,我請求他們賠償我貳萬元,但我覺得太少了,那就以第一次為準,就是每個人二萬,就是臺灣時報記者及警察。法官:還有無其他意見陳述?原告:我是否還要準備什麼東西。現在是結案還是要調查。我說的都是真的,要我請求賠償,還要對我這樣。】等情;本院實無法從原告之起訴狀及陳述認知原告起訴之對象、法律依據及具體之請求事實(即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縱經闡明亦同,其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規定:「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爰逕以判決駁回。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