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0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嘉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敬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劉嘉和及上訴人即被告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敬淳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查劉嘉和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03,19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73元。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敬淳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45,236 元,依同上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