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4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楊祖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倍知訊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蕭達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倍知訊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蕭達福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如約定債務人應各自負擔八分之三比例之分管契約) 二、請釋明每月電梯保養費為新臺幣3,000 元及公共電費每月平均為新臺幣1,200 元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請釋明電梯零件更換工程之正確金額(估價單金額雖為新臺幣37,758元,然有折扣為新臺幣35,000元),若係誤繕,請一併更正。 四、請釋明載為「比佛利」台照之二紙估價單(16,430元、4,100 元),其修繕之工作項目究係因私人使用而僱工修繕,或為公共設施而以大樓名義僱工修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五、請提出債務人倍知訊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友華、蕭達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