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3號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安盛貿易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維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正確之起息日(不得早於支票退票日即104 年1 月12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