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214號債 權 人 莊臣 債 務 人 李侑宸即聖源企業行 債 務 人 李至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104 年度司促字第11214 號 │ ├──┬────┬───────┬──────┬──────┬───────┤ │編號│ 債務人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 │001 │李侑宸即│民國104 年9 月│520,000元 │民國104 年10│LN0000000 │ │ │聖源企業│7 日 │ │月10日 │ │ │ │行 │ │ │ │ │ ├──┼────┼───────┼──────┼──────┼───────┤ │002 │李宥宸即│民國104 年1 月│1,000,000元 │ 同 上 │WG0000000 │ │ │聖源企業│8 日 │ │ │ │ │ │行、李至│ │ │ │ │ │ │宏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