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8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凃秋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侑宸即聖源企業行、李至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證明文件,本件借款人應為李侑宸即聖源企業行。故請釋明對債務人李至宏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就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70萬元部分之借款(有開具支票號碼LN0000000 為憑),其借款期間為自104 年4 月5 日至104 年12月5 日,應尚未屆清償期,故請釋明請求權依據,並提出其他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支票號碼L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 四、就請求新臺幣200 萬元部分之借款,依消費貸款契約書內容所載,借款清償期間為自104 年2 月20日起至106 年1 月20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1 萬元,惟並無加速條款(即一期未給付,全部借款視為到期)之約定。故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全部餘額新臺幣130 萬元之請求權依據,若無,則應更正請求至已到期之金額。 五、據上,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支票之「退票日」及約定之清償日),暨請求利息之利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