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87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眾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曹雅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安琦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租賃契約書內容所載,出租人應為李孟儒,聲請人則為出租人之代理人。故應釋明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若係誤繕,亦請一併更正。 二、請提出大眾企業社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大眾企業社係為獨資組織型態,請一併更正其名稱為「○○○即大眾企業社」。 三、請釋明水電瓦斯費共計新臺幣1,022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陳安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