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75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歐陽淑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侑宸即聖源企業行、李至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故請釋明本件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暨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本票之提示日)。 二、請提出聖源企業行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聖源企業行係獨資組織型態,請一併更正債務人名稱為「○○○即聖源企業行」。 三、請提出債務人李至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