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金郎 債 務 人 吳庚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上海飼料工廠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邀同債務人吳金郎、吳庚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一筆,額度新臺幣700 萬元,並簽訂同額借據一份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