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17號債 權 人 吳嘉珍即長益捲門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胡德春即鴻德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標的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之債權依據(聲請狀所附二紙支票之金額共計為新臺幣貳拾萬捌仟元),若係誤繕,請更正為正確之請求金額,並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