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417號債 權 人 吳嘉珍即長益捲門企業社 債 務 人 胡德春即鴻德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