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26號債 權 人 黃煜清 債 權 人 林秉弘 債 權 人 湯凱翔 債 務 人 林吉宏即椰鄉椰殼再生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