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614號聲 請 人 即 債 權人 張吳玉鳳即寶鴻商行 代 理 人 林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雅淑即吳榮之繼承人、吳昭璇即吳榮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許雅淑已於本院102 年度司繼字第1252號就被繼承人吳榮聲請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故請釋明請求許雅淑連帶給付之請求權依據。 二、請提出與被繼承人吳啟榮 訂立之買賣契約等相關債權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