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傅柚家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 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 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4 司執消債更65號函通知5 位債權人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示同意外,其餘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三、經查: ㈠債務人現任職於金豪爺彩券行,104 年11、12月及105 年1 、3 、4 月薪資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08,312 元,每月平均為21,662元(108312÷5 =21662 ,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 入),有金豪爺彩券行出具之薪資明細單附卷可憑,堪認為實在。但應扣除其每月應繳納之勞保費1,099 元及健保費672 元,則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為19,891元。 ㈡債務人陳稱:其現為單身,與父母同住於弟弟傅○鴻所有之房屋,毋庸支付租金,另有未成年子女周○萱(91年1 月生)、父傅○仲(40年9 月生)及母張○香(42年4 月生)須其扶養,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審酌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故其住於弟弟傅○鴻所有之房屋,毋庸支付租金,對於其清償能力之提高,顯有幫助。而周○萱尚未成年,顯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另其母張○香已63歲且無收入,其父甲○○已65歲,103 年度僅有2,300 元之收入,亦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周○萱由債務人與前配偶均分扶養費,債務人每月應負擔扶養費5,724 元;其父傅○仲及其母張○香扶養費,由扶養義務人三人均分,債務人應負擔7,632 元(11448 ×2 ÷3 =7632),惟債務人陳稱其每月僅負擔周○萱扶 養費3,440 元,傅○仲及張○香扶養費共4,500 元,自身生活費10,000元,已低於上開標準,自屬可採。則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7,940元(10000 +3440+4500=17940 )。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 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保險解約金177,077 元外,並無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三商美邦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12日函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30日函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1,432,152 元(19891 ×72 =0000000 ),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291,680 元(17940 ×72=0000000 )後,剩140, 472 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177,077 元,總計317,549 元(140472+177077=317549),僅須其中10分之9 即285,794 元(317549×9/10=285794,未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 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288,000 元(400072=288000),已較285,794 元高出2,206 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且債務人已同意將其保單解約金平均納入更生方案每期清償金額,從而其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可增加2,459 元,因此其每月4,000 元之更生方案應可確保其履行。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 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 元)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4,000元。 │ │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5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 │ │4.清償比例:14.71% │ │5.債務總金額:1,956,575元 │ │6.清償總金額: 288,000元 │ │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 │ 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 │ 項之作業。 │ │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 │ 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 │ 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 ├──┼────────┼─────┼─────┼──────┼─────┤ │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45,559 │ 27.88% │ 1,115 │ 80,28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 238,184 │ 12.18% │ 487 │ 35,064 │ │ │有限公司 │ │ │ │ │ ├──┼────────┼─────┼─────┼──────┼─────┤ │ 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123,855 │ 6.33% │ 253 │ 18,216 │ │ │有限公司 │ │ │ │ │ ├──┼────────┼─────┼─────┼──────┼─────┤ │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978,731│ 50.02% │ 2,001 │ 144,072 │ │ │有限公司 │ │ │ │ │ ├──┼────────┼─────┼─────┼──────┼─────┤ │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70,246│ 3.59% │ 144 │ 10,36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 1,956,575│ 100% │ 4,000 │ 288,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