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5號聲 請 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相 對 人 吳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振源(即鈕津企業社)於民國103 年10月2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基於加盟契約及連帶保證關係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 年11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吳振源(即鈕津企業社)加盟聲請人之體系經營便利商店,契約期間為自103 年9 月30日起至108 年9 月30日止,其委任報酬、違約條款及特約事項等,均詳載於萊爾富便利商店委託加盟(FCA )契約書,詎於104 年2 月13日與聲請人終止加盟關係,並立有萊爾富加盟門市終止協議書為憑,依約尚欠各項費用及違約金共計357,974 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萊爾富便利商店委託加盟(FCA )契約書、萊爾富加盟門市終止協議書、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吳振源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175號│ ├──┬──────────────────┬─┬──────────┬───┬─────┤ │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新園鄉 │鹽埔│ │616 │旱│0 │5 │02.62 │2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