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柯献良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民事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蘇雅慧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103 年5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或在職證明)。 2.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聲請人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並應提出繳納房屋貸款之相關證明(如轉帳存摺明細或繳款收據)。 4.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所分擔扶養費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5.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6.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7.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8.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9.請陳報現是否受強制執行中?如有,應提出受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如執行命令影本)。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積欠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遠東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聲請人自陳係房貸及車貸,然現是否為有擔保債務?其債務詳情為何?是否正常繳款中? 3.聲請人自陳99年時曾加盟麥味登早餐店,詳細經營期間為何?又當時每月營業額約略數額?請提出相關證明(如繳納或免繳營業稅之相關資料)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