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涂金貝 孫秀美 董宗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請陳明欲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潮州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概略面積。如未表明,將以土地之全部面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