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12號原 告 涂金貝 孫秀美 董宗儒 被 告 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旺建設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系爭土地返還所得受之利益,即請求返還範圍之土地價額為計算標準,查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無從判斷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為何,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原告陳明前開事項,原告逾期未予陳明,爰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為計算標準,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19,200元【1994.23 平方公尺14,000元/ 平方公尺=27,919,2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6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