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5號聲 請 人 馬敏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聲請人確分別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同年12月3 日依上開公示催告及更正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自104 年12月3 日重行起算4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5 年4 月3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魏慧夷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 股 數 │ 備考 │ ├──┼───────────┼─────────┼───┼────┼───┤ │001 │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0102-NX-0001139-2 │ 1 │ 32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