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 告 侯秋如 周玉雲 李怡萱 鄭力瑋 蔡明城 廖洲明 楊植詠 鍾振輝 王清林 葉宗典 李鎮利 曾福華 鄭家筠 鄭佳憶 李博民 王衛仁 何秉澤即何建儒即何勝澤 潘昇名 潘財旺 孫穩翔 上2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李侑宸即聖宏企業行 李侑宸即聖源企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侑宸即聖宏企業行應給付原告侯秋如、周玉雲、李怡萱、鄭力瑋、蔡明城、廖洲明、楊植詠、鍾振輝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李侑宸即聖源企業行應給付原告王清林、葉宗典、李鎮利、曾福華、鄭家筠、鄭佳憶、李博民、王衛仁、何秉澤、潘昇名、潘材旺、孫穩翔如附表二總計欄所示金額,及自民國一○五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李侑宸即聖宏企業行(下稱聖宏企業行)應給付原告侯秋如新臺幣(下同)8 萬7,420 元、原告周玉雲1 萬8,248 元、李怡萱3 萬6,378 元、鄭力瑋8 萬6,946 元、蔡明城7 萬9,863 元、廖洲明11萬6,109 元、楊植詠9 萬2,351 元、鍾振輝5 萬7,476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告李侑宸即聖源企業行(下稱聖源企業行)應給付原告王清林12萬1,215 元、葉宗典6 萬8,324 元、李鎮利10萬1,976 元、曾福華5 萬5,091 元、鄭家筠4 萬5,719 元、鄭佳憶4 萬9,908 元、李博民5 萬5,174 元、王衛仁4 萬9,010 元、何秉澤6 萬5,603 元、潘昇名2 萬7586元、潘材旺8 萬0,324 元、孫穩翔6 萬5,012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5 年9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李侑宸即聖宏企業行應給付原告侯秋如8 萬7,700 元、原告周玉雲1 萬7,455 元、李怡萱3 萬6,378 元、鄭力瑋7 萬3,346 元、蔡明城6 萬6,251 元、廖洲明9 萬9,929 元、楊植詠8 萬5,611 元、鍾振輝5 萬0,576 元,及自105 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被告李侑宸即聖源企業行應給付原告王清林12萬5,622 元、葉宗典7 萬3,144 元、李鎮利10萬7,136 元、曾福華5 萬6,618 元、鄭家筠4 萬6,323 元、鄭佳憶5 萬1,162 元、李博民5 萬7,241 元、王衛仁3 萬5,170 元、何秉澤5 萬2,695 元、潘昇名2 萬7,586 元、潘材旺8 萬4,300 元、孫穩翔6 萬8,712 元,及自民國105 年9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原告前揭擴張或減縮請求金額,係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故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原告侯秋如、周玉雲、李怡萱、鄭力瑋、蔡明城、廖洲明、楊植詠、鍾振輝等8 人,自附表一到職日欄所示日期受僱聖宏企業行,聖宏企業行主要是經營預拌混凝土製造等業務,侯秋如擔任出納工作,周玉雲及李怡萱擔任行政人員,鄭力瑋、蔡明城及鍾振輝都是司機,廖洲明及楊植詠操作怪手。㈡、原告王清林、葉宗典、李鎮利、曾福華、鄭家筠、鄭佳憶、李博民、王衛仁、何秉澤、潘昇名、潘材旺、孫穩翔等12人,自附表二到職日欄所示日期受僱聖源企業行。聖源企業行主要是經營自來水管承裝等業務,王清林擔任工地主任,葉宗典、李博民及王衛仁擔任工地拍照工作,李鎮利及曾福華是品管人員,鄭家筠及鄭佳憶是行政人員,何秉澤及潘昇名擔任司機,潘材旺及孫穩翔則是自來水工人。 ㈢、被告於104 年9 月1 日跳票,現場工人及司機、怪手人員是領日薪的員工,從該日起就未獲派工,實質停工至今;其餘人員是領月薪,正常上班到9 月7 日,接獲公司會計小姐以LINE通知被告已經歇業,負責人已經不知去向,無法繼續工作至今。故本件兩造之勞僱關係於104 年9 月7 日終止。然而,被告未依法給付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且仍積欠原告等20人104 年8 月份及9 月份薪資給付,原告因而向屏東縣政府勞工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因資方未出席而調解不成立。再者,聖宏企業行及聖源企業行雖未辦理歇業登記,但事實上已經歇業,有屏東縣政府分別於104 年11月13日及104 年11月20日進行歇業事實認定,是被告積欠原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爰依兩造間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確係積欠原告工資,且對於各項金額均無意見,然現在無法支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理由 ㈠、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 個月以上1 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 年以上3 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 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 個月者以1 個月計。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6 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60者,以百分之60計。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 年發給2 分之1 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基法第17條、第2 條第4 款、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亦分別明定。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受僱被告,被告自104 年8 月起積欠原告等人之薪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詳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及被告於104 年9 月無預警暫停營運,經屏東縣政府勞工處認定以104 年11月13日、104 年11月20日為被告之歇業基準日等情,業據其提出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屏東縣政府函文、商業登記抄本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37頁、第40至44頁、第109 、111 頁),且被告到場復未爭執,是依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是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二之所示工資、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部分,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原告之各金額,均未逾50萬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一:聖宏企業行員工 ┌──┬───┬─────┬────┬────┬────┬────┐ │編號│ 姓名 │到 職 日│積欠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 │總 計│ │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 │ │/元) │/元) │/元) │/元) │ ├──┼───┼─────┼────┼────┼────┼────┤ │ 1 │侯秋如│102/12/09 │45,427 │18,280 │23,993 │87,700 │ ├──┼───┼─────┼────┼────┼────┼────┤ │ 2 │周玉雲│104/04/09 │5,202 │7,540 │4,713 │17,455 │ ├──┼───┼─────┼────┼────┼────┼────┤ │ 3 │李怡萱│104/07/01 │33,854 │ 0 │2,524 │36,378 │ ├──┼───┼─────┼────┼────┼────┼────┤ │ 4 │鄭力瑋│103/04/08 │31,271 │20,400 │21,675 │73,346 │ ├──┼───┼─────┼────┼────┼────┼────┤ │ 5 │蔡明城│103/06/05 │25,475 │20,388 │20,388 │66,251 │ ├──┼───┼─────┼────┼────┼────┼────┤ │ 6 │廖洲明│103/05/06 │50,800 │23,820 │25,309 │99,929 │ ├──┼───┼─────┼────┼────┼────┼────┤ │ 7 │楊植詠│104/03/01 │37,800 │33,260 │14,551 │85,611 │ ├──┼───┼─────┼────┼────┼────┼────┤ │ 8 │鍾振輝│104/03/28 │34,516 │9,280 │6,960 │50,756 │ ├──┼───┼─────┼────┼────┼────┼────┤ │總計│ │ │264,345 │132,968 │120,113 │517,426 │ └──┴───┴─────┴────┴────┴────┴────┘ ■附表二:聖源企業行員工 ┌──┬───┬─────┬────┬────┬────┬────┐ │編號│ 姓名 │到 職 日│積欠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 │總 計│ │ │ │ │(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 │ │ │ │/元) │/元) │/元) │/元) │ ├──┼───┼─────┼────┼────┼────┼────┤ │ 1 │王清林│103/02/01 │58,707 │29,740 │37,175 │125,622 │ ├──┼───┼─────┼────┼────┼────┼────┤ │ 2 │葉宗典│104/07/01 │46,045 │22,820 │4,279 │73,144 │ ├──┼───┼─────┼────┼────┼────┼────┤ │ 3 │李鎮利│103/03/01 │52,098 │25,160 │29,878 │107,136 │ ├──┼───┼─────┼────┼────┼────┼────┤ │ 4 │曾福華│104/06/15 │43,060 │9,860 │3,698 │56,618 │ ├──┼───┼─────┼────┼────┼────┼────┤ │ 5 │鄭家筠│104/05/28 │33,918 │8,270 │4,135 │46,323 │ ├──┼───┼─────┼────┼────┼────┼────┤ │ 6 │鄭佳憶│104/06/03 │37,782 │8,920 │4,460 │51,162 │ ├──┼───┼─────┼────┼────┼────┼────┤ │ 7 │李博民│104/04/02 │39,041 │10,400 │7,800 │57,241 │ ├──┼───┼─────┼────┼────┼────┼────┤ │ 8 │王衛仁│104/07/06 │35,170 │ 0 │ 0 │35,170 │ ├──┼───┼─────┼────┼────┼────┼────┤ │ 9 │何秉澤│103/09/01 │18,095 │19,092 │15,508 │52,695 │ ├──┼───┼─────┼────┼────┼────┼────┤ │ 10 │潘昇名│104/06/15 │24,071 │ 0 │3,515 │27,586 │ ├──┼───┼─────┼────┼────┼────┼────┤ │ 11 │潘材旺│103/07/01 │37,846 │23,976 │22,478 │84,300 │ ├──┼───┼─────┼────┼────┼────┼────┤ │ 12 │孫穩翔│104/06/02 │48,162 │13,700 │6,850 │68,712 │ ├──┼───┼─────┼────┼────┼────┼────┤ │總計│ │ │473,995 │171,938 │139,776 │785,7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