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813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明泰陽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間之買賣契約書、倉庫租賃契約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