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溢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本件係向債務人溢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設計費新臺幣500 萬元,然所附證明文件,即電子郵件發送之估價單,未有設計費項目,且亦無雙方之簽章用印,尚難確認雙方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