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溢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溢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05 年12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因此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