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債 權 人 玉山當鋪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債 務 人 吳一慧即名人企業社 徐力羣 一、債務人吳一慧即名人企業社、徐力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一慧、徐力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徐力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